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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办法】砀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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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各界和公众提供预警信息,最大程度地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减少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砀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具体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安徽省和本县各类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类别、可能影响的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急措施、咨询渠道等内容。

第二章 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 预警信息按照以下原则发布:

(一)政府主导;

(二)部门负责;

(三)分级管理;

(四)属地为主。

第七条 依托县气象局建立统一规范的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负责本县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为县政府应急平台子系统,纳入县应急指挥体系。

第八条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县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县电子政务专网,接入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利用该系统发布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的相关灾种预警信息。

第九条 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达到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各单位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仅需要在行业内部发布不达级别的警示性信息,由有关部门、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审签,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可能对全县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全县范围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县专项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填写《砀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报县政府批准发布。情况紧急时,经口头报请同意,可先行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事后2小时内履行补签手续,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可能对全县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全县范围的橙色预警信息或局部区域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县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实施机构批准发布,填写《砀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可能对全县产生轻度影响,涉及全县范围的黄色、蓝色预警信息或局部区域的橙色预警信息,由县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实施机构批准发布,可以不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辖区范围相关灾种任一地点、任一级别预警信息,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机构批准发布,视情况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县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具有审签权限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名单,应提前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气象局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县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应制定本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内部审批流程,并与县政府应急办建立畅通、安全的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通道。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十三条 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到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县政府应急办应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开通预警系统渠道。

第十四条 县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通信运营企业等,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接到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知后,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应在10分钟内播发,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应在20分钟内播发。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应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传播应急防范知识。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迅速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接到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预警信息后,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方式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县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并按规定再次发布调整后的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省外、县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县的,县政府应急办应立即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根据县政府部署适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解除的,县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应及时填写《砀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由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第四章 预警响应与动员

第十九条 县、各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及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条 镇(园区)及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应向县人武部、驻砀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省内、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预警,县政府应急办报县政府批准后,通报相关县政府,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及各镇(园区)应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及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二)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加快推进县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县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运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县财政予以相应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砀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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