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楼宇经济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大力发展我县楼宇经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更多符合楼宇经济形态的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型工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落户萧县,加快实现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结合《萧县发展楼宇经济扶持办法(试行)》和《萧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直接联系、介绍、引导并促成外来投资者来萧县投资楼宇经济形态项目的自然人或单位职工(其身份不受职务和地域限制),或社会中介、商会、协会等相关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
(二)一个项目只确认一个招商引资主体。项目由多个引荐人协同引进的,只确认一个主引荐人,其他协同者及奖金分配由主引荐人确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新引进的项目为符合楼宇经济形态的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型工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者为萧县以外的(包括萧籍人士在外地创办的企业)国内外客商和企业,且项目已在我县辖区内落地并形成税收。
(二)项目在萧县区域范围内购置或租赁国有产权商务楼宇,并按程序获得批准,在我县完成企业注册登记、资金到位,项目落地并形成税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项目落地并经考核后,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实现的税收给予奖励。
(一)项目有固定资产投入的,参照《萧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萧政发〔2015〕9号)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对于轻资产类楼宇经济项目,参照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的标准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
(三)单体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第四条 奖励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项目投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证明、企业财务报表及引荐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预审
由县招商局和项目落地园区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和税收进行预审。
(三)评估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和税收进行评估。
(四)复审
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招商局牵头,县财政、审计、监察、发改、经信、国土、国税、地税及项目落地园区等单位参加,组成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和税收进行复审。
(五)公示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然后将项目考核认定结果和引荐人情况在萧县信息报、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提交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作为正式考核结果。
第五条 其它
(一)对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限制类的项目不予奖励。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撤销奖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四)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