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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右江区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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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增强财务监督职能,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确保经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根据《右江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百右发[2014]23号)精神,以及…八项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民政局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算全覆盖管理。局财务管理实行预算全覆盖面管理,一切经费开支必须在右江区财政核定的预算范围内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的权限。500元以下开支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500-3000元开支由分管副局长报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开支由分管副局长提交局班子会议审批。

第三条  经费结报程序。局机关及财政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500元以上的支出,实行支出前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支出后凭审批单和发票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结报制度。

第四条  票据报销: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个人领款收条,由经手人、股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财务开具转账支付凭证给予报销,根据票据和相关合同凭证,对应支付到收款单位和个人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账户。具体要求:

1、公务卡正式启用后,局机关和下属财务未独立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培训、进餐、住宿、采购等公务活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200元以上支出,不得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机构进行;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和邮电费中的特快专递费、差旅费中的机场打包费、乘坐大巴、铁路交通费、市内出租车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中的过桥过路费等,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2、公务支出结束后,经手人凭正规发票、银联小票,经领导审核签字报销,财务在支付系统中找到对应支付记录,以转账形式给予还款。如遇特殊情况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机构支出500元以下小额现金,经手人可先垫付,然后必须凭正式发票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务报销,财务以转账形式支付到报销人员工资卡中。

3、公务卡起用后,原则上不能在财务借款。如因个人原因或因公需要等特殊情况,借款人要填写《借支单》,由股室负责人、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签字同意,方可在财务借支。财务室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到借款人账户中。借款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财务将《借支单》记入当月账务中,还款时开具收据入帐。

第五条  明确职责。局长是民政局的法定代表人,全面履行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分管副局长切实负起分管责任,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定期向局长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及下属财务未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及捐赠等其他收入,全部集中计划财务股统一管理核算,其他科室、部门不得另立账户。

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奖金、福利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外用工工资、奖金、福利按照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右江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右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局党组会讨论决定聘用及发放标准。

第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一)办公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日常办公用品、日用品的购置。各股室、下属财务未独立核算单位根据需要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汇总后填写《右江区民政局办公用品购置申请表》,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办公设备,一律报政府采购,各股室、各部门向办公室领用。凡一次开支超过3000元的,必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一次开支超过5000元的,必须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二)车辆维修费和燃油费。车辆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由办公室及分管办公室领导统一审核报销。单位车辆保养、维修由驾驶员具体负责,填写维修报告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保养、维修。凡一次开支超过2000元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一次开支超过5000元的,必须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三)通讯费。每月办公电话费由财务人员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交付,凭单据交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

(四)报刊资料费。局领导和各科室的报刊资料,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确需临时订购的报刊资料,由业务科室提出征订计划,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按程序报销。

(五)差旅费。按照《右江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百右财〔201425  号)和右江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右江区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百右财〔2016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六)会务费。需召开的各类会议,报经局长或班子会义决定,会务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务费(包括会议期间的就餐费、住宿费、场地费等)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七)接待费。接待费包括接车费、就餐费等,接待前报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

(八)临时专项经费。所有临时专项活动的经费使用,如大型会议、活动的场租费、租车费、印刷费、接待费等均由承办业务股室或单位负责。业务股室开支专项经费事先必须作好预算报告,经业务分管领导初核后,报局长审批。

(九)以上未列入的其他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总则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各类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使用管理。

(一)下拨各乡镇(街道)的专项资金,由业务股室会同分管业务副局长提出安排意见,财务股根据预算安排的情况预审,报局长审批,最后由财务股根据审批金额下拨。

(二)局本级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

1、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困难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残疾人两项补助、各类优抚对象生活救助等专项资金,由各业务股室严格按照救助的对象、救助的标准及救助的程序,认真核查,提交业务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审批拨付,所有救助资金全部采用社会化发放。

2、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每人掌握在20元,由股室负责人批办,分管副局长审批。

3、专项物资和项目的采购,按照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我区政府采购标准的通知》(右政办[2015]71号)文件执行。其中货物类计划采购金额在3000元至5万元的,属日常办公设备维修、更换或者是办公用品采购的,由办公室负责,属业务股室职责范围的其他采购,计划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如宣传资料印制、专项物资采购等,由各业务股室牵头负责,按右江区采购办审批的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均需按规定办理采购手续,由各涉及业务股室牵头负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本局固定资产由财务股统一建帐、核算、登记。各股室、各部门是固定资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金产的妥善保管、维修和使用。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固定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专项物资由各业务股室建帐、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级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由财务股按规定程序报批,变卖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股要严格履行职责,负责原始凭证合法性、真实性地审核,财务人员如发现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及以虚假发票,有权拒绝付款。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股负责局属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帐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并开展定期内审。

第十五条  财务股会同业务股室对下拨各乡镇(街道)的专项资金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引用的文件如有新的文件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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