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右江区本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和《右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储备粮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含)以上的新粮(原粮指当年生产的粮食,当年生产的粮食未收获的可以是上一年生产的粮食;食用油和成品粮分别指入库前3个月内和半个月内加工生产)替换库存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自治区、百色市和右江区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区粮食局为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县级储备粮负总责。区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品质发生变化不宜储存或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储备粮应进行轮换。对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承储企业应当报告区粮食局并及时申请轮换。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各粮食品种正常储存年限规定(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2年,玉米2年、小麦3年、食用油2年。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县级储备粮轮出,质量品质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县级储备粮轮出,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品质鉴定。轮出的粮油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轮换管理方式与制度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方式主要以计划轮换管理方式。轮换出入库计划由右江区有关部门统一下达,轮换盈亏由右江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县级储备粮轮出,每年由区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轮换建议,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市分行商定制订下达年度轮出计划,区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年度轮出计划组织销售出库。因特殊情况需要可调整年度轮出计划。
第八条 承储企业计划轮换管理的粮食,按单个储存品种计算,玉米、小麦、稻谷、食用油的轮换架空量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承储规模的30%(承储的品种仅单仓或单罐储存的除外),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本企业承储规模的10%,库存常量要保持承储规模的90%以上。应急成品粮每年全部轮换不得少于6次,应急成品食用油不得少于4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量轮出或延期轮回,应及时向区粮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实施。超过规定储存年限未轮换的扣减轮换费用补贴。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按政府采购程序向粮食生产者、粮食收购企业收购或从市场采购。
第三章 轮换程序与确认
第十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区人民政府轮换批复文件出库和调入。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在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并按受其信贷监管和实行专款专用。保管期限内的粮油储备贷款如需展期,要符合农发行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计划轮换管理的县级储备粮,除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外,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轮入情况及质检情况向区粮食局报备。区粮食局对报备情况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轮换县级储备粮,要建立健全轮换台账,保存粮食购销合同、出入库凭证等有关轮换资料、信息、以备核查,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三员对口”。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收回拨付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相关责任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未书面报备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的;
(二)未按规定对储备粮进行检化验的;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三)未经批准超期或超量架空储备粮的;
(四)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存储库点的;
(五)未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
(六)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七)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采购、轮换、销售资金的;
(八)不按时不真实登录储备粮轮换台账或不及时不如实填报县级储备粮轮换等统计数据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十)其他违反轮换管理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