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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017-12-14
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6〕8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06〕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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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开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14
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 公开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租赁市场,合理地确定承租人,提高资产租赁收入。根据上级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发〔2014〕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改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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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14
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九发〔2016〕8号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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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巢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09
巢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监督员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巢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的委派、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员是指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巢湖市国资办委派,对市属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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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 北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7-10-09
北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和《朝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朝阳市政府30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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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松原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2017-08-24
松原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为实现松原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人员招聘行为,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依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所属松原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现代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查干湖生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条 企业工作人员除规定应由市委、市政府直接任用的高管人员外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企业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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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峰峰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08-2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峰峰矿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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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峰峰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7-08-2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和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邯财企〔201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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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邯郸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2017-08-14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辖区内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各类违章、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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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14
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 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 第四条罚没物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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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铁东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2017-08-08
铁东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 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区政府决定,实行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包括行政合同、民事合同)须履行区长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报批制度。 一、 送审主体和审查机构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将合同草案报送区国资局初步审查和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二、 送审项目和送审要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区国资局、法制办审查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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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绿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7-07-27
绿园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园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园区区直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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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17-01-18
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 捐赠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市管企业,不含市管金融企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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