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规划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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