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
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单位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内部干部任免情况、财政经费、预算收支等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申请获知本单位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申请的方式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上直接详细填写《申请表》(电子版)提交申请。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获取本单位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有程序审定申请公开信息,并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期限计算。
第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须经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签发并加盖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印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