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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审批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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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审批代办制度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投资项目落实,特制定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资审批代办制度如下。

第一条 投资代办制实行“一门受理,全程服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为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二条 投资审批代办由中心负责,具体事项由中心受理代办。

第三条 凡拟在我县投资固定资产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公益性建设或慈善捐款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只要提供的材料真实完备,项目合法,均可委托中心代办。

第四条 中外投资者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提出代办服务要求,中心与投资者协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后,确定代办服务的要求和内容,填写代办服务登记表、代理工作记录,并由投资者和中心分管协调股工作领导签字确认。

第五条 中心接到投资者报批材料后,立即组织相关窗口单位,对投资者报批材料进行预审,经预审材料齐备合格后,由中心协调股按审批内容填写《投资审批代办收件表》分送相关窗口单位,并由相关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第六条 窗口单位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应按照中心办件有关制度要求进行审批,项目办理时限规定如下:

(一)中心协调股从受理到组织召开联办会议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二)项目建议书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即时办结;

(四)经营范围前置审批3个工作日;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个工作日;

(七)企业申请登记注册3个工作日;

(八)其他代办的审批项目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超出本县审批管辖权限的投资项目,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在上述代办时限内审核上报,并跟踪办理。

第七条 在项目审批中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由于程序复杂等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前置审批部门可采取预先审定。在确认其合法性的前提下,以“抄告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以此为据进入正常审批程序。正式批准文书后期归档。

第八条 各窗口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工作时间、…等事项在窗口岗位内明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使服务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条 县域内办理项目,除按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投资者办件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外,中心无偿为投资者提供各项代办服务、咨询服务、政策指导;县域外办理项目,除按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投资者办件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外,投资者应提供跨地区代办项目所涉及的必要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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