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锦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锦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中介服务的工作平台。
第二条中心以“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宗旨,实行“两集中两到位”、“一站式全流程”、“厅内流转审批服务”。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一事一地原则。凡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窗口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受理,不得绕开中心窗口直接与申办人接触;接受咨询、收件、补件、出件一律在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勘察、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环节一律由中心窗口组织安排。
(二)充分授权原则。窗口单位对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充分授权。一般性事项授权窗口人员当场办理;需单位领导把关的事项,分管领导必须到窗口审签;需窗口单位集体研究或需要现场勘察等复杂性事项,应限时办结。
(三)高效便民原则。窗口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有机整合,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由一个处室审批、一位领导分管,并将审批权限集中后统一入驻中心集中办理。
(四)改革创新原则。围绕重点审批服务项目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创新,优化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五)公开透明原则。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做到“六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前置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办)为中心管理机构。市审批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综合、协调、指导;
(二)负责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入驻中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筛选、调整,指导入驻单位对行政服务流程的再造;
(四)负责对进驻中心事项办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为申办人提供办事引导和综合服务;
(五)负责召集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联审会议,并对联审事项进行督办;
(六)负责市网上审批及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中心的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对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对入驻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九)为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提供保障和服务;
(十)负责对市属分中心及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四条根据进入中心事项的办理程序、关联程度和相关要求,审批服务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和“退件”。
(一)即办件
即办件是指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
即办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当场或当日出具审批意见。
(二)承诺件
承诺件是指材料齐全,无法当场或当日办结的申请事项。
承诺件由市审批办受理送达处受理后,开具《锦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全程办事代理承诺单》,以便服务对象查询、投诉和凭承诺单取件。
(三)联办件
联办件是指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和联合踏勘后的申请事项。
联办件由市审批办组织联合踏勘,联合部门会审一致通过后,在承诺期限内持审批证件到受理送达窗口办理交接手续。
(四)上报件
上报件是指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的事项。
上报件由市审批办受理送达处受理后,办结时限为受理日起到出具同意申报意见日期为止。
(五)退件
退件是指申请人主动要求不再申办或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事项。
退件由市审批办受理送达处受理后,须经市审批办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窗口单位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窗口首席代表由窗口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由本部门中层实职担任并常驻窗口工作。
第六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进驻中心的单位、事项、人员以及窗口数量,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机构改革、职能变动、工作需要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中心实行审批专用章制度。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与本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仅限于在中心使用。
第八条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并开具票据。
第九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受理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退件管理制、同岗替代制(AB岗制)、责任清单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十条中心建立协调督办制度。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主动协办、限时快办、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中心实行监督监察制度。通过受理投诉、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办件抽查等形式,对行政服务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和处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窗口单位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语言表达好的在编业务骨干进驻中心从事审批服务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十三条派驻人员接受派驻单位和市审批办的双重管理。派驻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行政关系隶属派驻单位。除中心窗口工作外,派驻人员不再承担部门其他任何工作。市审批办对派驻人员具有教育培训、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和人事建议权。
第十四条窗口单位要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把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纳入单位统筹,并做到同等优先。窗口工作人员在选拔任用和调整时,应当征求市审批办意见。
第十五条市审批办负责派驻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并建立中心人员的临时档案。中心人员的考核奖励、评先评优实行指标单列。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窗口首席代表,由市审批办党组择优做为组织人事部门重点培养使用对象,向派出单位和市委组织部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派驻人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由市审批办按照有关规定,依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不得参与中心和派驻单位的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派驻人员由市审批办按标准化工作有关要求制发工作牌,调出人员须缴回有关证件。工作期间,一律佩戴工作牌,有制服的要穿制服,其他人员统一着装。
第十八条派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告诫后,没有明显改进,并继续违反的,由市审批办要求窗口单位将其调离中心: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申办事项故意不受理或者随意退件的;
(二)受理申办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三)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服务事项不予以否定或不按退件处理,上报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机关申报的;
(四)服务态度粗暴、工作作风生硬、办事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各窗口单位和进厅中介机构统一在锦州银行开设账户,所有审批及连带收费统一在银行收费窗口缴纳,不得自行直接收费。
第二十条有收费事项的窗口单位和进厅中介机构,在办理收费业务时,负责向服务对象开具《缴费通知书》及现金进账单或转账进账单。服务对象凭账单向收费窗口缴费。各收费部门凭缴费凭据向服务对象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章 计算机设备及网络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中心统一配发的设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搬出中心使用;
(二)中心统一配发的窗口前台计算机不得擅自挪移位置;
(三)中心统一配发的设备由中心负责维护、维修和保养。窗口单位自行配备的设备,经部门同意由中心代为维护和维修的,所产生费用由窗口单位承担;
(四)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本人账号,并在指定的计算机上工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账号或计算机;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注意保密;
(五)中心工作人员需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不使用来历不明的外部存储设备,不得安装游戏、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二十二条网络使用管理
(一)内网管理
内网是指中心电子政务网和中心内部局域网。
1.中心负责对内网的维护、维修,各部门审批专网和其他经批准安装的私有网络均由部门自行负责维护;
2.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修改、删除数据库和各类管理软件;
3.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内网线路;
4.窗口单位不得擅自安装网络交换、安全等设备;
5.中心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不得擅自将内网资料拷贝至外部存储设备或带出中心使用和传播。
(二)外网管理
外网至中心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1.中心负责对内网的维护、维修,各部门经批准安装的私有网络由部门自行负责维护;
2.中心工作人员严禁利用互联网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
3.未经允许,严禁将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接入中心外网使用;
4.严禁利用中心外网从事传播反动、黄色、暴力等信息活动。
第七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三条建立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按《锦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入驻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步向窗口单位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行政审批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窗口首席代表年度考核结果抄报市委组织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心应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强化行政监察和效能管理,接受法制、监察、效能等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审批办负责对中心运行状况实施日常有效监督,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七条中心内设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
一般性投诉和举报由市审批办进行核实处理。派驻人员因服务态度等自身因素被投诉,经查确属个人过错的,由市审批办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进的,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违法违纪投诉,由市监察局查处。市监察局派人直接参加中心的监察工作,确保中心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对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过错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予以调离岗位、效能告诫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
(二)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中心集中办理或“体外循环”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予受理的;
(四)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五)不向申请人提供规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六)不按规定会同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决定的;
(八)擅自取消、停止或增减行政审批程序或者条件的;
(九)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审批权限吃、拿、卡、要、报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直各分中心、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审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